北京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艺龙在与去哪儿合同纠纷中的诉求【米乐|米乐·M6(中国大陆)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07 06:34:02    浏览:272

本文摘要:北京2015年1月1日电 -- 正处于中国领先地位的移动和在线旅行公司艺龙(NASDAQ: LONG)公布了与去哪儿诉讼案件的如下最新进展。

北京2015年1月1日电 -- 正处于中国领先地位的移动和在线旅行公司艺龙(NASDAQ: LONG)公布了与去哪儿诉讼案件的如下最新进展。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针对艺龙的一家子公司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艺龙网”)与去哪儿的一家辖下公司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之间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起诉书”)。因北京趣拿私自中止了与艺龙网签订的为期三年的酒店库存合作协议(协议和补充协议总称“分销协议”),艺龙网于2013年向法院驳回了诉讼。

法院起诉书中的内容还包括: 法院确认北京趣拿收到的中止通知函违宪,北京趣拿提早中止分销协议包含债权人,北京趣拿指出艺龙网违背协议的主张未予反对; 法院裁决,北京趣拿不应完全恢复与艺龙网国内前台现付酒店库存的分销业务合作,继续履行分销协议; 法院裁决,北京趣拿不应按照分销协议之誓约,将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并未超过其允诺的间夜量给艺龙网导致的损失赔偿款缴纳至艺龙网成立在北京趣拿的广告投放充值账户中,计人民币五千二百三十三万五千三百九十六元(折算八百五十万美元); 法院裁决,自2014年10月1日止北京趣拿实际完全恢复国内前台现付酒店库存分销合作之日(但不多达2016年6月30日),按照每大自然季度不高于四十五万间夜量为标准,北京趣拿不应就其未超过的间夜量,以每间夜二十七元的标准,之后向艺龙网成立在北京趣拿的广告投放充值账户中缴纳适当赔偿款,每大自然季度承销一次; 法院裁决,艺龙网向北京趣拿缴纳因北京趣拿债权人中止分销协议前(2013年7月1日到2013年9月5日期间)所产生的佣金,计人民币八百一十二万七千四百零二元(折算一百三十万美元); 法院判令北京趣拿向艺龙网缴纳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五百九十九元(折算三万七千美元); 最后,法院判令案件诉讼费由双方按有所不同比例分担。艺龙网和北京趣拿的任何一方如上告法院裁决,均可在法院起诉书递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

法院的本次起诉书在上诉期过后或裁决裁决生效后方生效。艺龙将不会之后采行所有适当和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艺龙在法律下和协议中的权利和利益。艺龙旅行网投资者关系部 ir@corp.elong.com+86-10-6436-7570 Logo - http://photos.prn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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